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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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普洱东升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普洱东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普洱市思茅区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证协助办理到原告温**名下; 二、由被告普洱东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温**出具第4层1-424附5号房屋购房款人民币122179元的税务发票; 三、由被告普洱东升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温**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到原告温**名下之日止以人民币1221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办证违约金; 四、驳回原告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被告普洱东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