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嘴山市吉安福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任*返还餐费本金13442元; 被告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任*支付利息259元(截止2021年12月);2022年1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邹*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支付; 三、驳回原告任*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计74元,由原告任*负担1元,被告邹*负担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2-01-20 |
| 发布日期 | 2022-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