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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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8.53元及截至2021年7月28日的利息1428.57元、逾期利息949.37元、复利54.23元,并支付以本金25008.5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982%自2021年7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辛*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计245元,由被告辛*、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2-30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