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磐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傅**、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安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罚息等6975.26元(利息已计算到2021年9月27日,此后利息、罚息等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 二、被告楼**、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楼**、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傅**、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77元(已减半),由被告傅**、羊**负担,被告楼**、朱**承担连带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14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