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浙中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诸暨市暨阳法律服务所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浙中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撤回对被告浙江浙中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1.5元,由原告诸暨市暨阳法律服务所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2-02-18 |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