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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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百欧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口支行 嵊州市樱菲厨卫电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嵊州市百欧电器有限公司返还给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口支行借款本金50万元,支付该款计算至2021年9月14日的利息、罚息、复息等26679.71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编号为8931120190036750《流动资金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并支付给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口支行律师代理费1万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嵊州市樱菲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张**、裘**、张*、张**、张*在担保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嵊州市百欧电器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口支行有权对张**所有的位于嵊州市嵊州大道197号三单元401室房产(含车棚)【房产证号为:浙嵊房权证嵊字第XXXX号,土地证号为:嵊州国用(2004)第1-6882号、浙(2019)嵊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18623号】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优先受偿。 各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嵊州市百欧电器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67元,减半收取计4583.50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853.50元,由嵊州市百欧电器有限公司、嵊州市樱菲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张**、裘**、张*、张**、张*负担(限各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2-01-13 |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