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180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借款8000元自1997年2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1.76‰计算借款利息;借款10000元自1997年5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1.76‰计算借款利息;借款100000元自1997年7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1.76‰计算借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16元,由被告林**负担。原告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016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林**负担的案件受理费9016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已由原告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行垫付,被告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费560元,拒不付还的,原告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25 |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