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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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广州安骅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49094.98元及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7月16日,罚息431628.75元、复利14734.65元;从2021年7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15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49094.98元为基数,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803个基点再上浮50%计收,但以不超过年利率4.35%加803个基点再上浮50%为限;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二、被告广州安骅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王**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可向被告***、王**追偿; 三、驳回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84元,由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584元,被告***、王**负担21000元,被告广州安骅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王**上述受理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