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市荣丰木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
临沂市兰山区源顺胶厂
广东航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合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马鞍山创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恩平市国扬雅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恩平市国扬雅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航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荣丰木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合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马鞍山创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4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源顺胶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2-01-21
发布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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