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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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支行 广东福园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支行与被告陈**、何**、广东福园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440627541-2012-20195235867); 二、被告陈**、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64716.61元及利息10008.21元、罚息111.90元、复利171.17元(该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21年8月13日,2021年8月14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被告陈**、何**还清款项之日止); 三、被告陈**、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支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 四、被告广东福园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7.56元、财产保全费2405.04元,合计5882.60元,由被告陈**、何**、广东福园置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支行已向本院交纳5882.60元,本院予以退回5882.60元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支行。被告陈**、何**、广东福园置业有限公司应连带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588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22 |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