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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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淮安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淮安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孙**逾期交房违约金24827.91元; 二、驳回原告周**、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5元,减半收取382.50元,由原告周**、孙**负担152.50元,被告淮安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原告周**、孙**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号62×××50;淮安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号62×××68)。 |
裁判日期 | 2021-12-25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