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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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昌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广汉鼎兴置业有限公司 资兴泰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成都吉瑞祥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吉瑞祥贸易有限公司的请求事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广汉鼎兴置业有限公司、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昌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资兴泰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共计388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460元,由申请人成都吉瑞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2-02-10 |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