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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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菏泽市公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菏泽市公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取消购水限制,向原告(反诉被告)张**、任**提供每次一百元的正常购水服务; 二、原告(反诉被告)张**、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菏泽市公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水费2230元及违约金(以本金223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张**、任**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菏泽市公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菏泽市公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张**、任**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