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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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鄄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石**的医疗费180996.74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880元、营养费4200元共计206076.7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在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原告石**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残疾赔偿金87452元、护理费30440元、就医住宿费5328元、交通费800元共计12502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三、原告石**的司法鉴定费2860元、病例资料复印费186元共计304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为原告垫付医疗费74954.24元及被告寇**为原告垫付医疗费9000元均于履行时予以扣减; 五、驳回原告石**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60元,减半收取计3580元,由被告寇**负担3062元,由原告石**负担5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