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荣顺鑫建材有限公司
湖南玖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湖南荣顺鑫建材有限公司诉称,原告荣顺鑫公司于2021年8月2日依法取得经过背书人被告玖盛公司背书转让的票据金额2190062.36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555103112120200828713394791;出票日期2020年8月28日,到期日期2021年8月28日)。被告长沙建筑公司、玖盛公司系原告案涉票据的背书人及前手。现因案涉票据逾期提示付款遭拒,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子承兑汇票号为230555103112120200828713394791的汇票金额2190062.36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8月28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利息);2、两被告赔偿原告因主张权利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暂计算一审律师代理费,二审、执行及再审的律师代理费仍在主张范围内);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出票人长沙湘江名苑房地产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根据上级法院的规定,为保障恒大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案件的妥善解决,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为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2-01-18
发布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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