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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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6999.42元、违约金1369元、分期手续费17500元、暂计至2020年10月4日的利息5077.22元; 二、被告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96999.42元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20年10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5元,由被告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日期 | 2022-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