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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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庆市龙凤区百信大药房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大庆市龙凤区百信大药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张**借款本金60,000元,支付2017年6月13日至2021年10月18日期间的利息31,300元,并按照年利率12%支付2021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计算)。 如果被告大庆市龙凤区百信大药房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1元,由被告大庆市龙凤区百信大药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