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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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346.4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9月2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2541.24元,之后按约定继续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被告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800元; 三、被告陈**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3元,减半收取计671.5元,由被告陈**、陈**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