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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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大庆市龙凤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大庆市龙凤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龙凤区龙凤北大街288号房屋室内外的移动通信设备拆除;

二、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负担2,100元,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大庆市龙凤分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19
发布日期 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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