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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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48410元及利息(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2020年9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利息);

二、被告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9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被告***、葛**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1-09-29
发布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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