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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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福泰硅业有限公司新材料分公司 宁夏福泰硅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凌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20)宁0221民初30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确认李**与福建省凌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3日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无效”; 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20)宁0221民初309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三、上诉人福建省凌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上诉人李**支付工程款362539元、逾期付款利息30329元,合计392868元。2021年7月1日以后的利息以3625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 四、上诉人宁夏福泰硅业有限公司新材料分公司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支付李**工程款362539元,不足以承担的部分,由上诉人宁夏福泰硅业有限公司承担; 五、驳回被上诉人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方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924元,由被上诉人李**负担3731元,由上诉人福建省凌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193元;上诉人福建省凌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208元,由被上诉人李**负担1015元,由上诉人福建省凌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193元;上诉人宁夏福泰硅业有限公司、宁夏福泰硅业有限公司新材料分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208元,由被上诉人李**负担1015元,由上诉人福建省凌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193元。 如本判决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另一方可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2-02-08 |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