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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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 连云港华闽船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州海事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389元,因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撤诉,减半收取2194.5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负担。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2194.50元,可向本院申请清退。 |
裁判日期 | 2021-11-26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