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二次供水电费3350.05元;

二、驳回原告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41元,被告汪*负担4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8-18
发布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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