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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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梅溪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夏*、董**、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梅溪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计算至2021年3月15日利息为42250元、复利1325.98元,自2021年3月16日至2021年4月23日按月利率7.8‰计收利息,对欠付利息按上述借款利率计收复息;自2021年4月24日起按月利率7.8‰上浮50%计收罚息至款清,对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均计算至款清); 二、潘**、姚**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实际清偿额向夏*、董**、夏**追偿; 三、驳回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梅溪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20元(已减半),由夏*、董**、夏**、潘**、姚**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日期 | 2022-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