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凯祺睿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万利工艺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凯祺睿公司偿还万利工艺厂货款153138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算);2.凯祺睿公司赔偿万利工艺厂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保全申请费1320元及保单费用500元,并由凯祺睿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2日,凯祺睿公司职员电话联系万利工艺厂,约定次日面谈供应按摩椅木架的细节。第二天,在凯祺睿公司办公室,双方就按摩椅木架型号、价格、质量要求、结算及支付方式等,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但未订立书面协议。当月中旬,万利工艺厂依约开始供货,由凯祺睿公司工作人员签收,货款金额81900元。2021年4月,万利工艺厂供货金额106158元,凯祺睿公司依约于4月29日支付货款40860元(即3月份货款的50%)。2021年5月,万利工艺厂供货金额5940元,但凯祺睿公司未支付货款。万利工艺厂前后被凯祺睿公司拖欠的货款金额共计153138元。此后,万利工艺厂经多次催讨,凯祺睿公司以资本未回笼为由一再拖延,直至后期或不接听万利工艺厂电话、或避而不见。为了维护万利工艺厂的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

福建凯祺睿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凭证、对账单、送货单等证据为证,本院依法进行了认证。上述证据内容明确、形式合法,均与本案具有关联,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要求,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凯祺睿公司在2021年3月至5月间陆续向万利工艺厂购买按摩椅木架,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经对账,万利工艺厂在2021年3月、4月、5月分别向凯祺睿公司供应摩椅木架81900元、106158元、5940元,合计供货193998元。但是,凯祺睿公司仅于2021年4月29日支付40860元货款,尚欠万利工艺厂货款153138元。现万利工艺厂经催讨无果,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万利工艺厂因本案诉讼财产保全,向本院缴纳并承担了诉讼保全申请费1320元,另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支付保险费用5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万利工艺厂与凯祺睿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结合万利工艺厂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凭证、对账单、送货单等证据,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经对账,万利工艺厂共计向凯祺睿公司供应摩椅木架193998元,但凯祺睿公司仅支付货款40860元,尚欠万利工艺厂货款153138元。双方未明确约定具体的货款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的规定,凯祺睿公司应在收到货物的同时支付相应的货款。本案万利工艺厂向凯祺睿公司供货的时间是2021年3月至5月,凯祺睿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除承担货款清偿义务外,还应赔偿万利工艺厂相应的逾期付款损失。现万利工艺厂主张凯祺睿公司应支付货款15313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基础上加计50%计算,从2021年5月31日起计至货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财产保全申请费及保险费承担问题。本案万利工艺厂为防止凯祺睿公司转移财产,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并实际支出了保全申请费1320元及保险费500元,该费用损失系因凯祺睿公司逾期支付货款造成的,属于必要且实际发生的费用。现万利工艺厂主张凯祺睿公司赔偿保全申请费及保险费损失,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诉讼费负担由法院依法决定,不需当事人诉请,特于此说明。

综上,万利工艺厂的相应诉讼请求,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凯祺睿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凯祺睿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安市穆阳万利工艺厂货款153138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以153138元为计算基数,在2021年5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基础上加计50%,从2021年5月31日起计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违究刑事责任。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82元,由福建凯祺睿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向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录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

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1-12-24
发布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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