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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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汉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聚通传动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民事调解书 原告佛山市聚通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10841.25元,并从立案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直至被告支付全部货款为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在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各种型号的光轴配件,共计产生货款314338.29元。被告收货后,仅支付货款103497.04元,至今尚欠货款210841.25元未付。原告曾多次追收上述货款,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拖欠,此行为显然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本案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原告佛山市聚通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同意被告肇庆汉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佛山市聚通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5043.23元至原告指定的如下账户(户名:佛山市聚通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顺德文明支行,账号:4447********); 二、上述货款195043.23元偿付后,原告佛山市聚通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所持的票号为230116100007020200814701195611、出票人为太原恒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西远航传媒有限公司、承兑人为太原恒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金额为10000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全部权利义务归被告肇庆汉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享有; 三、若被告肇庆汉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的,则原告佛山市聚通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就涉案货款未支付部分、受理费、保全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佛山市聚通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就本案所涉及债权向被告肇庆汉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权利,本案中基于买卖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终结; 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31.31元、保全费1574.21元,两项共计3805.52元(原告佛山市聚通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肇庆汉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肇庆汉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11月10日前向原告佛山市聚通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完毕,本院不另行退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