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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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分公司 东山县舒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东山广电网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东山县舒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建设款45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东山县舒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因开发“明仕府邸”小区有线电视工程项目需要,与其于2014年1月15日签订《明仕府邸CATV工程建设委托施工协议书》,明确合同工程价款总额为14.56万元。约定:东山县舒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在订立该协议后3天内支付有线电视联网建设安装工程款5万元,进场施工前支付有线电视工程建设款9.56万元。案涉工程已于2016年6月完工并开通信号,已交付使用,并于2016年11月4日通过验收。东山县舒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在2014年4月18日支付3万元,2020年1月23日支付3万元,2021年2月9日支付4万元,并于2021年5月12日出具回款承诺函一份,承诺2021年6月30日前还清剩余工程款45600元,但至今未付。东山广电网络公司由此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东山县舒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15日,东山县舒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因开发“明仕府邸”小区有线电视工程项目需要,与其签订《明仕府邸CATV工程建设委托施工协议书》,明确合同工程价款总额为14.56万元。合同约定,东山县舒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在订立该协议后3天内支付有线电视联网建设安装工程款5万元,进场施工前支付有线电视工程建设款9.56万元。案涉工程已于2016年6月完工并开通信号交付使用,并于2016年11月4日通过验收。东山县舒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在2014年4月18日支付3万元,2020年1月23日支付3万元,2021年2月9日支付4万元,并于2021年5月12日出具回款承诺函一份,承诺2021年6月30日前还清剩余工程款45600元,期届,东山县舒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东山广电网络公司与东山县舒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明仕府邸CATV工程建设委托施工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东山广电网络公司依约完成工程建设并交付东山县舒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使用,但东山县舒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至今尚结欠工程款45600元,东山广电网络公司要求东山县舒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456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东山县舒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东山县舒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分公司工程款45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计470元,由东山县舒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附录 附: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 裁判日期 | 2021-12-01 |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