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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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江西省宸怀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靖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席**、席*、席**5109**.75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原告席**、席*、席**在收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赔偿款后返还被告舒**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745元,由原告席**、席*、席**负担485元,被告舒**负担4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38********,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