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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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邢台皓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马**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邢台皓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借款12104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给付;在2020年8月20日后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4倍给付; 二、驳回原告邢台皓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21元,减半收取计1361元,由被告马**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4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