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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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蕉城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陈**、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福建蕉城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万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21年12月15日,利息、罚息、复利为432.5元;之后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仍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陈**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薛**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7元,减半收取计663.5元,由被告陈**、薛**、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