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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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925民初5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12-30 |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