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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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恒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四方纺线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 江苏新金兰纺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中恒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2021年5月20日前的利息为377501.38元,2021年5月21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逾期年利率7.1775%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二、若被告江苏中恒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有权对被告江苏中恒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阜宁县益林镇不动产[苏(2018)阜宁县不动产权第0006319号,阜国用(2014)第004448号和苏(2018)阜宁县不动产权第0001380号],以及被告江苏中恒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由江苏瑞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管的棉纱、色纺纱等动产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050000元、1950000元、300000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江苏新金兰纺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江苏四方纺线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蒯**、戴**对上列第一项分别在30000000元、20000000元和200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5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520元,由被告江苏中恒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