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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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嘉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安徽省天享肥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滁州市嘉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17931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3月22日为482817元,自2021年3月23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桑**、杜**、安徽省天享肥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桑**、杜**、安徽省天享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可以向借款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滁州市嘉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40元,减半收取6470元,由原告滁州市嘉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桑**、杜**、安徽省天享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4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微信扫码缴纳或直接缴纳至本案诉讼费账户(微信二维码、银行账号见诉讼费催缴通知书)。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