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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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恒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阜宁县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 盐城恒阜织造有限公司 江苏四方纺线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中恒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借款本金7471961.46元及利息(2021年7月19日前的利息为247542.48元,2021年7月20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逾期利率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37%后的1.4倍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江苏中恒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律师费用75000元,亦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三、若被告江苏中恒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上列第一项、第二项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有权对被告江苏中恒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阜宁县益林镇海陵东路157号不动产[阜国用(2014)第004431号及阜房权证益林字第**、0000013-××号、202090122-2-3号、202090122-××号、202090122-2-8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0010000元限额内,对被告盐城恒阜织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阜宁县花园街道花园居委会三组不动产[阜国用(2008)第0998号;阜国用(2008)第0999号及阜房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57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010000元、10230000元限额内,均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江苏四方纺线有限责任公司、盐城恒阜织造有限公司、阜宁县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戴**对上列第一项、第二项分别在150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3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0389元,由被告江苏中恒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3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