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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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与被告孙**、匡**于2018年01月05日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 二、被告孙**、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借款本金38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按年利率6.09%计算,罚息利率按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利息、罚息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计算至2021年5月18日的利息、罚息为10538.6元); 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就被告孙**、匡**的抵押财产位于吉安市青原区房产(产权证号:吉房权证青原字第0××1,-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8元,减半收取计3579元,由被告孙**、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