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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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0000元及截止2021年6月10日的利息1647.54元、违约金,但利息及违约金的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驳回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计20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