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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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三门峡市华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灵宝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焦**、王**、三门峡市华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张*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843593.26元; 二、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10元,由原告张*承担4974元,因原告张*申请免交诉讼费,本院予以免收,由被告焦**、王**、三门峡市华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122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26 |
发布日期 | 2022-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