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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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渤海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渤海支行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渤海支行剩余贷款本金60,861.23元,以及截至2019年4月29日的利息861.17元、罚息63.07元;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收。 二、被告***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渤海支行律师费4,943.0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三、被告***不能如期偿还上述欠款时,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渤海支行以被告***的抵押物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5.00元,减半收取67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