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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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尤**、李**偿还原告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38424.44元及利息(2016年9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的利息,按照借款本金840424.44元、月利率10.5‰计算;2017年8月1日起至2019年9月17日的利息,按照借款本金840424.44元、月利率15.75‰计算;2019年9月18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款本金838424.44元、月利率15.75‰计算;扣除被告尤**已经偿还的借款利息46210.44元)。 二、被告尤**、李**支付原告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 三、被告刘**、高**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均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950元,由被告尤**、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6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