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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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丽水市鑫成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鑫成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市鑫成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52元,减半收取822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226元,由原告丽水市鑫成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日期 | 2022-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