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29.9元、支付算至2021年11月24日的利息2171.58元、违约金2225.78元,合计12427.26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23
发布日期 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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