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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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29.9元、支付算至2021年11月24日的利息2171.58元、违约金2225.78元,合计12427.26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23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