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燕伟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燕伟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殷**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16 |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