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门鑫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799992.08元、利息607960.65元(计算至2021年6月11日),及自2021年6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以未还本金3799992.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2%上浮50%计算)。

上述第一项义务,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如被告***、***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一项规定的义务及诉讼费用,原告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名下位于海门区、被告海门鑫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门区包场镇人民路288号2幢103铺-112铺及116铺的不动产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海门鑫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32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032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032元,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064元。

裁判日期 2021-09-17
发布日期 2022-02-2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