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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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门鑫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799992.08元、利息607960.65元(计算至2021年6月11日),及自2021年6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以未还本金3799992.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2%上浮50%计算)。 上述第一项义务,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如被告***、***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一项规定的义务及诉讼费用,原告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名下位于海门区、被告海门鑫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门区包场镇人民路288号2幢103铺-112铺及116铺的不动产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海门鑫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32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032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032元,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064元。 |
裁判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