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省六安市广泰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曾**共计73762.63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曾**共计171413.95元;

三、被告覃**赔偿原告款项19045.99元,刘**、安徽省六安市广泰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覃**的该项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第一、第二项涉及款项,扣除已垫付的46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还应支付原告曾**(73762.63+171413.95)-46000=199176.58元。

案件受理费4741元,原告曾**负担231元,被告覃**、刘**、安徽省六安市广泰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510元。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41元(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12-29
发布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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