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汝美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淮南市新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新明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房屋租金10494元(自2021年1月-2021年9月,每月房租费1166元,共计9个月,后续房租费自2021年10月起计算至实际搬离时止);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滞纳金629.64元(以3498元为基数按年息24%自2021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共3个月,产生滞纳金209.88元;以6996元为基数按年息24%自2021年6月1日暂计算至2021年8月31日,共3个月,产生滞纳金419.76元;后续滞纳金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上述两项合计11123.64元;3、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等费用。诉讼期间原告将诉讼请求2中的年息24%调整为年息15.4%,其他诉讼请求不变。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被告入住由高新区管委会、淮南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管理的“江淮云”园区,将园区2号楼13层1301/1302、玻璃房房间作为办公场所使用,合计116.6平方米,该园区房屋产权属于淮南市国弘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因被告属于政府招商引资入驻企业,园区对于入驻企业前期免交房屋租金,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2020年11月,原告接上级单位通知,要求各入驻企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从2021年1月1日起缴纳房租费用,接到通知后,原告随即将该收费通知告知园区内各入驻企业。截至原告起诉时,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均拒绝签订合同,同时拒绝支付房屋租金。鉴于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错误,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得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汝美堂科技公司未答辩。

原告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汝美堂科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举证,未到庭质证,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对于原告提交的原告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企业信息查询、被告企业变更信息、被告入驻江淮云(智慧谷)园的申请(原件核对后退回)、供用水协议、物业服务合同(原件核对后退回)、关于“江淮云”和“智慧谷”园区收取房租费用的通知、照片,附工作人员张冠*的工作证明(原始载体在公司运营服务部员工张冠*手机里,并当庭展示)、授权委托书原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缴纳物业费通知、解除房屋租赁关系通知两份,其中一份是张贴在公告栏里面通知没有交费的住户限期搬离,另一份是张贴在被告的门上的(附照片两张,一张是贴在公告栏、一张是贴在1302办公室门口,并由公司运营服务部员工张冠*在庭上展示了原始载体)、短信截图、诉前调解材料接收清单(原告公司员工当庭展示原始手机载体)、与其他企业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请示报告、高新区发布的平台载体情况表、淮南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江淮云”产业平台和“智慧谷”科技研发孵化平台是淮南市政府调结构转方式,打造大数据等新兴产业而建立,2014年6月起企业试入驻“江淮云”,2016年5月“智慧谷”投入试运营,具体由市高新区管委会、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进行管理运营。该产业平台具有一定的政策优惠,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文件规定创业项目在平台孵化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经申请可延长1至2年。2018年6月7日汝美堂科技公司向淮南市高新区管委会、产发集团递交申请,申请“入驻江淮云2号楼13层1301、1302、玻璃房2室,有效期为一年,入驻园区后服从园区各项管理制度,到期后,如需持续再次申请”。汝美堂科技公司遂入驻上述园区房屋。

另查明:淮南市国弘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系位于淮南市高新区的产权所有单位,同时系淮南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二级企业,2020年9月20日因上级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园区入驻企业需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取房屋租金,淮南市国弘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授权委托新明物业公司承担“江淮云”、“智慧谷”的物业服务、运营管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收取入驻企业的房屋租金、对长期欠缴费用的企业予以清退以及申请入驻企业的准入工作等。2020年11月16日新明物业公司接授权及委托后,给园区各入驻企业发出《关于“江淮云”和“智慧谷”园区收取房租费用的通知》,通知张贴于园区公示栏,该通知的内容为:园区各入驻企业:“江淮云”产业平台(以下简称“江淮云”)和“智慧谷”科技研发孵化平台(以下简称“智慧谷”)自2014年、2016年先后投入试运营以来,一直未向任何入驻企业收取房租费,已给予入驻企业房租费、物业费等最大程度支持。为实现园区良性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按要求,拟定于2021年1月1日起收取房租费,现通知如下:一、收费范围:“江淮云”“智慧谷”所有楼层;二、收费标准:每月20元/㎡。综合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1年1月—2021年12月按每月10元/㎡优惠标准收取,2022年1月份恢复20元/㎡。三、租赁合同签订:请各入驻企业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与我公司补充签订《办公房屋租赁合同》。逾期未签订造成拖欠房屋租赁费等费用的,我公司有权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清退,或登报、起诉等方式予以追偿;四、入驻企业与政府相关单位若有涉房租等优惠补贴政策的,一律按先缴后补原则执行。特此通知。该通知张贴后被告汝美堂科技公司仍然没有按要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没有交纳房屋租金等。

2021年6月1日原告曾经向汝美堂科技公司发出关于物业费的催款通知书。同日原告在园区公示栏张贴“解除房屋租赁关系的通知”,该通知的内容显示:各企业自入驻“江淮云”和“智慧谷”园区后,因前期园区内免缴房租费用,故我单位与各企业未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2020年10月,我单位接上级通知,要求园区内各入驻企业尽快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暂按10元/㎡/月优惠收取房屋租金,2022年1月1日恢复20元/㎡/月房屋租金收取。经我单位多方联系,已有部分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仍有多家企业既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也不缴纳房屋租金,并继续使用园区内房间。依照上级单位关于房屋租赁的规定以及房屋租赁合同内所列事项,欠缴房屋租金三个月以上,我单位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关系,并要求欠缴费用的企业限期搬离。因此,我单位现正式通知各企业,解除我单位与欠缴房屋租金三个月以上企业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欠缴租金企业应补交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房租,并限期十五日之内搬离。逾期未缴纳房租费用或拒不搬离,我单位将采取法律途径解决,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违约企业承担,房间内所有物品视为自行放弃,由我单位自行处理,我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通知人:淮南市新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6月1日。2021年6月1日在被告汝美堂承租的园区1302房屋门上张贴“解除房屋租赁关系的通知”,该书面通知的内容如下:安徽汝美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贵公司自入驻“江淮云”和“智慧谷”园区后,因前期园区内免缴房租费用,故我单位与贵公司未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2020年10月,我单位接上级通知,要求园区内各入驻企业尽快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暂按10元/㎡/月优惠收取房屋租金,2022年1月1日恢复20元/㎡/月房屋租金收取。经我单位多方联系,已有部分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贵公司所留联系电话无人接听,我单位采取一切合理方式无法联系贵公司,现贵公司既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也不缴纳房屋租金,并继续使用园区内房间。依照上级单位关于房屋租赁的规定以及房屋租赁合同内所列事项,欠缴房屋租金三个月以上,我单位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关系,并要求欠缴费用的企业限期搬离。因此,我单位现正式通知贵公司解除我单位与贵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贵公司应补交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房租,并限期十五日之内搬离。逾期未缴纳房租费用或拒不搬离,我单位将采取法律途径解决,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贵公司承担,房间内所有物品视为自行放弃,由我单位自行处理,我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通知人:淮南市新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6月1日。通知张贴后,被告汝美堂科技公司没有按通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没有支付租金,没有搬离房屋,人员也联系不上,房屋处于占用状态。原告遂诉讼来院,在本案诉前调解阶段,经田家庵区法院调解法官协调联系,原告单位工作人员曾经经单位的账号发给汝美堂科技公司曹姓工作人员,以便调解给付款项,后来汝美堂科技公司没有支付款项。

另查明:汝美堂科技公司2016年10月20日成立,住***。原告提供的淮南高新区平台载体情况表显示“江淮云”、“智慧谷”办公室等租金价格20元/月/㎡。

再查明:2018年6月7日汝美堂科技公司与新明物业公司签订一份供用水协议,约定:用水地址位于江淮云2号楼13层,用水范围:1301、1302、玻璃房2,水费抄录:抄表周期为每月,抄表例日为1日,供水人可以单方调整抄表周期和抄表例日,但须通知用水人,水价:甲方根据用水计算装置的记录和政府部门的批准水价,与乙方按约定时间和方式结算水费。在水费收取中,如发生水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按淮南市首创水务中心有关水价调整文件执行。水费支付及结算:每月一次性结清全部水费,支付时间为用水当月5日前,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新明物业公司银行账号....等。2018年11月24日汝美堂科技公司与新明物业公司签订一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二、物业管理期限:本合同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为壹/半年,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五、收取费用。1、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根据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企业入驻房间号为:1301、1302、玻璃房,实际建筑面积为116.6平方米,江淮云第1层至4层按照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月收取,第5层至19层按照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月收取。2019年始暂按以下优惠标准收取:江淮云1层至4层为3元/平方米/月,第5层至19层为1.5元/平方米/月。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伍园整(175元)(优惠结束时间另行通知)。2、水费:按照乙方用水计量装置的记录(包含公共分摊部分)和淮南市首创水务中心批准的水价,如发生水价调整,按淮南市首创水务中心有关水价调整文件执行。其他专项委托服务收费双方另行协商据实结算。3、费用支付及结算:乙方应提前10日缴纳物业服务费用;逾期支付15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停止为其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追讨逾期款项并按应缴费用的千分之一每天加收滞纳金。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新明物业公司的银行账号...等。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接受园区房屋所有权人的授权和委托对园区相应房屋进行物业服务、运营管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收取入驻企业的房屋租金、对长期欠缴费用的企业予以清退以及申请入驻企业的准入工作等,原告新明物业公司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本案双方虽然没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是汝美堂科技公司占有使用园区房屋,双方实际产生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汝美堂科技公司长期入驻“江淮云”、“智慧谷”园区,使用园区房间,前期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但是后期园区管理部门及园区房屋所有权人,按照上级要求对于孵化期后的房屋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从2021年1月1日起交纳房租,每月每平方米10元(该租金价格有相应文件佐证),已经考虑到疫情原因对2021年租金减半至10元每月每平方收取,对于园区的要求,新明物业公司对于经联系未签合同的租户,且不能有效联系的租户,采取张贴通知,进行通知公示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经通知后没有签订合同,没有交纳租金的租户,再张贴、通知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现被告汝美堂科技公司经联系、通知没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是长期占有使用园区房屋,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按照2021年1月1日开始每月每平方米10元支付房租至2021年9月。合同解除后的房屋被告仍被占用的,后续的房屋占用费应当继续支付。对于滞纳金请求,原告参照与其他租户签订合同中约定的按季度付款的期限计算方式认可,对于计算利率,与其他租户约定过高达应付租金的0.2%,原告起诉时按照年息24%计算,后在诉讼过程中降低调整为按照现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年息15.4%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长期占有使用园区房屋,长期未支付租金,2021年6月1日原告在解除通知中已经明确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此时应当视为双方房屋租赁关系已经解除,原告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关系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汝美堂科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应当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汝美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淮南市新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金(占用费)10494元(自2021年1月至2021年9月,每月租金1166元),后续房屋占用费自2021年10月起计算至实际搬离时止;

二、被告安徽汝美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淮南市新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滞纳金398.49元(1166元×3个月×15.4%年息÷365天×三个月90天=132.83元,加1166×6个月×15.4%年息÷365天×三个月90天=265.66元),后续的滞纳金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年息15.4%从2021年9月1日开始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三、解除原告淮南市新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汝美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被告安徽汝美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录

附1: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附2:重点提示

(1)本判决生效后,本院将根据原告淮南市新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立案时预留的《诉讼费退费账号确认书》直接将原告不应负担的诉讼费36元退回至其确认的退费账号。若原告未预留《诉讼费退费账号确认书》,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本院退回案件受理费36元(若当事人提起上诉,以二审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

(2)被告安徽汝美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案件受理费36元交纳至本院(若当事人提起上诉,以二审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否则将被依法强制执行,并承担相应的执行费用。

(3)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违反本条款,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11-26
发布日期 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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