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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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市德康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被告住所地及营业时间内提供自2016年3月1日起实际履行之日的所有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所有财务会计报告(其中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供原告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查阅、复制。 二、被告苏州市德康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被告住所地及营业时间内提供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完整的会计账簿供原告查阅(其中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供原告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查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苏州市德康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帐户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