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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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古*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偿还信用卡卡号为4096********的透支本金199993.37元及分期手续费、应收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应收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截止至2021年4月12日的手续费145.36元、应收利息14951.35元、违约金14769.85元;从2021年4月13日起的利息、违约金依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73元,由被告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8 |
发布日期 | 2022-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