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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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代偿款327912.38元,给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二、被告***应从2015年7月25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实欠数额,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给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三、被告***、梅县石扇翔兴种植专业合作社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52.32元,减半收取计3226.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梅县石扇翔兴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