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源市江东新区智慧城市运营有限公司
河源市江东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中城智慧城市投资有限公司
云宏高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云宏高科公司向原告支付原告代其补缴的关于江东智慧公司的出资28万元;二、判令被告中城智慧公司向原告支付原告代其补缴的关于江东智慧公司的出资14万元;三、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9日江东智慧公司核准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章程约定由电科北斗智慧城市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斗智慧公司”)认缴550万元,占比55%;原告认缴150万元,占比15%;被告云宏高科公司认缴200万元,占比20%;被告中城智慧公司认缴100万元,占比10%,均应在2017年9月30日前缴足。2019年8月5日,江东开发公司已向河源市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解散和清算江东智慧公司的请示并得到批复通过,抄送江东新区发展财政局,其中45万元的解散清算费用也经由江东新区管委会审批通过,由江东新区发展财政局拨付。2019年8月26日,江东智慧公司举行股东会,会议超过70%股权比例的出席股东表决通过了解散公司、成立清算组等决议,截止至当日,北斗智慧公司实际出资130万元,原告实际出资45万元,被告云宏高科公司实际出资36万元,被告中城智慧公司实际出资18万元。2019年11月25日江东智慧公司清算组出具了股东会确认通过的《河源市江东新区智慧城市运营有限公司清算方案》,其中关于公司债务偿还方案中规定,各股东需要在各自未完全出资范围内按认缴出资比例补缴出资,作为公司的清算财产,以覆盖应付的91万元费用为止,即:北斗智慧公司应补缴出资46万元,合出资176万元,占其认缴出资比32%;原告应补缴出资3万元,合出资48万元,占其认缴出资比32%;被告云宏高科公司应补缴出资28万元,合出资64万元,占其认缴出资比32%;被告中城智慧公司应补缴出资14万元,合出资32万元,占其认缴出资比32%,四股东合计应补缴出资91万元。因两被告失联,由原告代其补缴出资42万元,并保留向两被告追偿的权利。原告遵循清算方案,分别于2019年11月27日与2019年11月29日向河源市江东新区智慧城市运营有限公司转账20万元、25万元,合45万元,使得公司解散清算顺利进行。2019年12月20日,江东智慧公司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并经国家税务总局河源江东新区税务局予以注销税务登记。2020年6月19日,江东智慧公司对各股东作出了注销清算的报告,其中显示公告期满,公司债务为零,公司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充全部结清,税款清缴完毕,清算费用于2020年3月30日前支付完毕。综上所述,清算方案对原被告均具有约束力,原告依据清算方案代两被告承担了补缴出资42万元的责任后,两被告亦需依据清算方案向原告承担相应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决支持上述诉讼请求。

两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供证据。

第三人陈述,确认案件情况属实。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江东智慧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核准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章程记载公司的股东有四个,分别是原告江东开发公司、北斗智慧公司、被告云宏高科公司及被告中城智慧公司。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及方式为:原告江东开发公司认缴150万元,占比15%,北斗智慧公司认缴550万元,占比55%,被告云宏高科公司认缴200万元,占比20%,被告中城智慧公司认缴100万元,占比10%,以上出资均以货币出资,均应在2017年9月30日前缴足。

2019年8月26日,第三人江东智慧公司的股东北斗智慧公司(出资比例55%)及原告江东开发公司(出资比例为15%)举行了关于协商表决解散公司、成立清算组的股东会会议,上述达到70%股权比例的出席股东表决通过了解散公司、成立清算组等决议。

2019年11月25日,江东智慧公司清算组制定《河源市江东新区智慧城市运营有限公司清算方案》并经股东会确认通过。该清算方案其中关于公司债务偿还方案中规定,江东智慧公司需要清偿的全部费用为1073255.44元,减去公司处置资产收入170000元,还须各股东按持股比例补充出资910000元,补充出资根据江东智慧公司章程及各股东的持股情况,按照江东智慧公司章程约定的第一批出资额各股东补足出资,其中北斗智慧公司尚需注资35万元,云宏高科公司尚需注资24万元,中城智慧公司尚需注资12万元。其中北斗智慧公司的35万元由段绍凯个人负责,云宏高科公司及中城智慧公司的36万元由江东开发公司负责(江东开发公司保留向云宏高科公司、中城智慧公司进行追偿的权利)。江东智慧公司剩余的20万元债务,按照北斗智慧公司出资比例55%需补充出资11万元,云宏高科公司按出资比例20%需补充出资4万元,中城智慧公司按出资比例10%需补充出资2万元,江东开发公司按出资比例15%需补充出资3万元。其中北斗智慧公司的11万元由段绍凯个人负责,云宏高科公司及中城智慧公司的出资合计6万元由江东开发公司负责(江东开发公司保留向云宏高科公司、中城智慧公司进行追偿的权利)。

原告江东开发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27日与2019年11月29日向第三人江东智慧公司转账20万元、25万元,合计45万元,用于原告公司补缴出资3万元、代被告云宏高科公司补缴出资28万元,代被告中城智慧公司补缴出资14万元。

本院认为:江东智慧公司清算组于2019年11月25日制定的《河源市江东新区智慧城市运营有限公司清算方案》对原告及被告均具有约束力,原告依据清算方案代被告云宏高科公司补缴了出资28万元,代被告中城智慧公司补缴了出资14万元,现原告依据清算方案向两被告进行追偿,两被告应向原告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宏高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源市江东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代其补缴的关于河源市江东新区智慧城市运营有限公司的出资28万元;

二、被告中城智慧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源市江东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代其补缴的关于河源市江东新区智慧城市运营有限公司的出资14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00元,由被告云宏高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533元,由被告中城智慧城市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0
发布日期 2022-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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