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孝昌县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孝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
孝昌县创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孝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贷款本金3390000元、利息939130.48元(暂计算至2021年5月21日),共计4329130.48元以及以本金339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0.179%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孝昌县创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孝昌县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分别在最高债权额470万元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孝昌县创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孝昌县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李**追偿;

三、若被告***、李**未能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偿还上述债务,原告湖北孝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有权在最高债权额470万元限度内以被告***、李**名下位于孝昌县城区全洲桃源A11栋1单元601室的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孝昌国用(2011)第4××7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孝昌房权证昌房字第0××7号]和孝昌县创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孝昌县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小河镇环东街的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孝昌国用(2011)第4××6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孝昌房权证昌房字第0××5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湖北孝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54元,由被告***、李**、孝昌县创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孝昌县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28
发布日期 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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